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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劳动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

来源:农村大众报 2020-04-27 15:35   https://www.yybnet.net/

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原劳动保障部《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具备四项条件: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举证责任上,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招工招聘信息记录(招工表、招聘表)和考勤记录等主要证据均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只要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或工友的证言就可受理。

2.劳动合同效力争议,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以及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理由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前消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在此过程中引发的争议称为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要包括四种形式: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或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并裁决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的;用人单位解除处于试用期、医疗期以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劳动者不服的。

4.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实现了全部权利,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结束双方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45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以及在特殊条件下虽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可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延缓至这些特殊情形消失,方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实践中,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上,包括用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替代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符合法定延缓终止条件仍被终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形。

5.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因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要求支付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引发的争议。实践中包括三种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而导致其待遇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依法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无法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待遇损失而发生的争议。在工伤保险争议中,还包括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应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争议,包含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6.劳动报酬争议,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执行国家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或者未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支付的约定条款而引发的争议。实践中主要包括克扣或拖欠工资、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要求补足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年休假报酬争议,在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内的报酬争议以及参加法定社会活动报酬争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争议、企业非正常生产期间工资支付争议等。

7.经济补偿金争议,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形以及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费用或额外补偿费用。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和标准,《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等法律法规均有具体规定。

8.赔偿金争议。赔偿金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赔偿金一般具有惩罚性质。目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赔偿金以及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禾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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