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树立科学合理、刚柔相济的法治理念。图为2020年2月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一家药店进行价格检查。新华社 图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省区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下及时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体系。社区严防、及时收治、保证物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等防控手段,在对居民生活影响最小化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遏制了疫情肆虐。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趋于平稳,各地复工复产复学稳步有序进行。欣慰之余,我们仍须清醒意识到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过度限制防疫物资价格导致的产业链、供应链能动性不足,以及应急措施造成的市场调节机制失灵的问题不容忽视。2020年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对标依法战“疫”中暴露的市场监管机制短板,仍需依法加强对防疫物资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科学监管,实现依法合理治“市(场)”与依法科学战“疫”的融合。
一、“刚性监管”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疫情集中爆发时,国家对防护服、口罩等医疗防护物资的生产管理与统筹调配有效阻断了疫情传播。为防止不法经营者在需求激增之际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对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罚。
这体现在,一方面严厉打击了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以确保防控物资领域价格平稳。譬如,2月间,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运城市金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哄抬红外线检测仪、红外线额温计价格违法行为,做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历史经验证明,大疫大灾往往导致社会失序,社会失序又会使抗疫抗灾雪上加霜。疫情突发,极易导致市场乱象丛生,不法经营者趁乱谋求私利。此时,采用雷霆手段监管市场,增加监管力度,有利于在举国抗疫期间有效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民生安全。
与此同时,是否有必要对所有价格上调行为都实施“刚性监管”,仍待商榷。市场调节因具有周期性,难以应对突发事件。疫情突发时,以强硬手段适时适度介入市场调节,能够有效避免口罩等防疫物资成为公众难以负担的“天价”物品,从而保障基本民生与疫情联防联控的稳步开展。然而,人为价格调控只能作为应急处置措施,对防疫物资的价格监管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市场自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在病毒疫情得到初步控制后,近两个月的消费持续走低已经导致产业链严重受创、市场交易停滞,此时,市场监管更应谨慎为之,不宜过度刚性执法,否则,易使已陷入困境甚至面临停摆的市场供给秩序面临二次伤害。
另外,长期违背市场规律,人为过度压低生产原料及防疫物资价格,会造成产业供应链无利可期,长此以往,必然严重挫伤生产供应各环节经营者的积极性,最终导致各类防疫物资产能衰减、质量下降、供应不足,最终危害市场秩序和民众健康。
二、以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监管为抓手调适执法活动
此次新冠疫情显示,市场资源可以通过政治动员和激发社会责任感得到快速调配。但防疫物资毕竟也是商品,是其供求关系不会因特殊时期的计划调控而完全改变。因此,不仅不能忽略甚至限制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且需要更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
有鉴于此,在国内疫情得到初步控制的背景下,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意见》以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目标。其第二十四项明确要求:“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
《意见》发布的时间点及传递出的政策信号十分明确:价格作为“看不见的手”,始终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市场通过价格平衡供给和需求来配置资源。结合当前以防疫物资为代表的市场要素价格监管现状,国家顶层显然希望尽快摆脱疫情不利影响,恢复正常的市场秩序,故而再次强调遵循市场一般规律,以全面激发市场活力。
疫情特殊时期的价格监管与调控措施应当根据经济恢复情势适时调整,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主管部门,应根据《意见》精神,围绕防疫物资价格监管这一关键领域,积极制定定价总体规则,查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线上便民服务,协调解决企业解决复工困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4月5日公布的《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妨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重点查处口罩、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等防控物资及原辅材料行业和领域的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据此,在调适其工作定位过程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该《公告》,除延续对一般经营者的市场价格监管外,还应时刻关注防疫“刚需”物资经营者协同涨价、限制产量等涉嫌垄断性质的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围绕疫情防控、复产复工和依法治市相关要求精神,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在总体思路上应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作“钟摆式”的宽严调整,除保持对防疫物资等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督外,还应加快经营者集中案件审理,提速查处垄断行为,并对相关经营者合作协议附条件给予豁免空间,以凸显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政策性和灵活性。
三、以个案处理为基点稳步推进依法战“疫”大局
市场监管部门治理经济秩序,最终需要以个案处理为载体,向全社会传达防疫物资用品价格监管的政策方向与制度底线。这不仅关涉复工复产后市场秩序的稳定运行,更直接影响到依法战“疫”最终的全面胜利。所以,在办理相关涉嫌违法违规案件办理时,应充分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个案问题个案分析,以免处理不当,影响最终办案效果和复工复产大局。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维度践行依法治“市”:
第一,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在办理防疫物资价格违法违规案件时,对国家政策的把握应当与疫情防控进展、复工复产所需要的市场环境动态协调。
在疫情防控初期和攻坚阶段,应当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威慑预防作用。如天津市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存在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等严重哄抬价格行为,最终被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而在疫情防控形势趋缓后,则应突出打击少数恶劣典型行为,对情节较轻的企业、商家,可结合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妥善处理,以保护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保障复产复工,恢复经济建设。
第二,突出处罚打击重点。哄抬物价行为多种多样,社会危害性差异较大,单纯提高价格的行为不完全都具备哄抬性质,因此要突出打击重点。
结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案件中涉及的哄抬价格行为若具有“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等特征,以及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防疫物资并加价倒卖,或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推动基本民生物品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且情节恶劣的,应予以重点打击,依法严惩。特别是在疫情防控高风险地区,趁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防疫秩序,引起社会恐慌情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第三,审慎认定行为性质。在具体分析个案时,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或个人的牟利动机和程度、经营成本和市场价格传导的客观情况,以及防疫时期经营者与其雇员的生活生计成本等因素,对可能存在的经营者协议集体涨价、限制防疫物资产量等反竞争活动,综合认定行为性质,严格掌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确保依法惩治、罚当其罪。
尤其要审慎实施“刚性执法”。价格作为市场运行的敏感信号和真实信息的表达,应允许在一定的阈值范围内浮动变化。个别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以“购销差价超15%”作为“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之一,实在太过机械,有硬性扭曲市场力量之嫌。
四、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历经两个多月的全面严防死守之后,我国疫情形势持续向好,市场运转渐趋正常,但在全球范围内,新冠肺炎疫情仍持续发酵。
眼下,我国市场监管部门需时刻关注防疫物资价格管制与全产业链通畅间的关系变化,认识到:对防疫物资及相关市场的依法治理,在微观上关乎民众生命健康和生活安全,在中观层面直接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质量与速率,在宏观层面则是实现经济社会秩序复苏与依法战“疫”全面胜利的关键保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树立科学合理、刚柔相济的法治理念;以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监管为抓手,调适市场执法活动;以个案处理为基点,稳步推进依法战“疫”大局;在办理相关涉嫌违法违规案件时,充分考虑多方因素,动态分析影响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变化的内外部要素,通过科学化和法治化的防疫物资价格监管,倒逼依法治“市”的深度展开,贯通依法科学战“疫”和依法高效治“市”相融合的“最后一公里”。(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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