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犯罪,大多数是被成年犯罪人利用,应当重在切断“毒源”。这需要相关部门在办案时,发现问题要及早介入,高度重视,重点打击。对“毒源”越早切断,越早肃清,未成年人受害就会越浅。
本报评论员王学义
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等。(4月23日新华社)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压在公众心头的一块巨石。虽然从整体上看,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其数量明显呈增长趋势。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
据介绍,一些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形令人发指。他们有的拉拢、招募在校学生,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有的在案发后故意安排不满十六周岁的成员到公安机关投案,为同伙“背锅”;有的以容留、教唆吸食毒品等方式引诱未成年人加入;有的为了赚钱,雇佣多名未成年人,威胁在校学生,实施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一系列恶行,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妨害了正常司法活动,也极大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甚至会毁掉很多未成年人的一生。对于这些黑恶势力,必须严惩不贷。
可以说,“两高两部”此次意见,既有雷霆手段,也有法治关怀。一方面,强调从严、从重打击相关黑恶势力,将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实施“全覆盖”,对“五种行为”和“九种情形”通过列举进行了明确。同时提出依法运用财产刑、资格刑加大打击力度。这凸显了法律的刚性,除恶务尽。另一方面,意见要求谨慎处理涉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合理保护,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关案件来看,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犯罪,大多数是被成年犯罪人利用,应当重在切断“毒源”。这需要相关部门在办案时,发现问题要及早介入,高度重视,重点打击。对“毒源”越早切断,越早肃清,未成年人受害就会越浅。意见中称,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要实行分级保护。比如,对涉罪未成年人,通过亲情会见,教育、感化,引导其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对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充分发挥不捕、不诉、刑事和解等制度机制作用等。不过,当前不容忽视的是,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必须要有真正有效的“硬手段”,而不能一味从宽,相关配套机制必须尽快完善。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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