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中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某农庄厨房环保油发生泄漏,引起火灾。
当时,正在农庄就餐的汪先生和李先生发现火灾现场摆放了4只液化气罐,随时有发生爆炸的可能。危急关头,二人不顾自己安危冲入火海,将液化气罐拖移到安全的地方,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而汪先生和李先生全身重度烧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火灾事故造成汪先生身体体表30至39%烧伤,李先生体表40至49%烧伤。经鉴定,汪先生构成一处四级伤残和一处八级伤残;李先生构成九级伤残。
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谁来承担?事后,农庄对二人见义勇为的事迹表示认可,但认为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汪先生和李先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系见义勇为受害者纠纷,保险公司既不是火灾事故的引起者,也不是本案事故受益人;即使承担保险责任,也应在确保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在医疗费2万元和残疾赔偿金18万元保险限额内赔偿,对于伤者的其他损失,均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
岳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先生和李先生因防止、制止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人身、精神损害,应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案中,汪先生和李先生遭受侵害的侵害人是农庄,农庄亦是受益人,故农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庄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2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对汪先生和李先生在此次事故的损害,依法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汪先生和李先生经济损失各20万元;由农庄赔偿汪先生经济损失52821元;由农庄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37023元。判决生效后,农庄和保险公司均支付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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