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30日,湖南岳阳的张先生在姐姐与王女士发生争执时,拍下了一段长达26秒的视频,还配上了画外音,发到近500人的微信群里。不久后,被打的王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汨罗法院,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近日,汨罗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在微信群里道歉,并赔偿王女士1000元精神损失费。
张先生称,去年1月,有人告诉他的姐姐,说姐夫与王女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019年6月29日21时许,张先生的姐姐及其母亲与王女士在大众北路青苹果商务宾馆前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
警察到达现场后,张先生拍摄了一段时间长约26秒的视频,视频中有王女士的画面,还有张先生的语音,并配上了“偷人”等说法。
2019年6月30日1时22分,张先生将这段视频发至“本地头条汨罗站1群”微信群,该群当时有成员491人。
“张先生用手机录下我被他人辱骂、殴打的过程,并将视频发至将近500人的群里,随即该视频被传播转发,描述该视频的言语也随之愈发夸张。”王女士认为,张先生的行为给自己的名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困扰,遂起诉至法院。
但张先生却认为,自己只是众多视频拍摄者中的一个。“当天在现场录视频的人很多,为何断定就是我录的视频对王女士产生了影响?”张先生认为,他发视频是在6月30日凌晨1时许,当时群里有个人一直在刷屏,刷到早上3点45分,群里也没人询问这段视频,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王女士提供的微信截图中,在“一修店汽车养护会所(435)”微信群内,2019年6月29日22时2分、22时3分,有群成员已发布本次事件的其他视频;在“汨罗9527户外俱乐部一群(458)”微信群内,6月29日23时32分有群成员已发布本次事件的其他视频;而在其他微信群内,也有其他人发布了本次事件的其他视频以及群成员的议论。
那么,张先生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女士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张先生拍摄王女士的视频,画面中有“偷人”等语音,张先生将视频发至“本地头条汨罗站1群”微信群内,导致群内成员对王女士作出了负面评价,侵犯了王女士的名誉权,张先生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要求张先生在“本地头条汨罗站1群”微信群内和朋友圈内赔礼道歉,但法院一审仅判决张先生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在微信群内用语音或文字形式向王女士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为:本人针对在本群内于2019年6月30日1时22分发布的视频,对王女士真诚道歉。
为什么不用在朋友圈道歉?法院认为,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其造成影响的范围相当,张先生仅在微信群内发布视频,并未在朋友圈发布视频,故对王女士要求张先生在微信群内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在朋友圈内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张先生在视频中提到“婊子、偷人”等,造成了王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致使王女士暂时离开汨罗,可见此事件已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失。
法院综合考虑张先生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造成精神损失等情况,结合张先生在发布视频之前,均已有其他人在其他微信群内发布了相关视频的客观事实,故法院酌情由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新闻推荐
曹春雷姥姥的身体,每况愈下。仿佛一段开始腐朽的木头,随时都会被风吹散。姥爷忧心如焚,常常搓着手喃喃自语:这可咋办啊。半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