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对故意毁坏窨井盖、擅自移动窨井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窨井盖等行为的定罪也予以了明确。
在城市里,小小的窨井盖,既见证着市政设施的齐全和完善,又关乎着行走在上边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因而,就该以严密的法律体系和严肃的问责,切实捍卫人们“脚底下的安全”。
梳理一些报道可知,行人或车辆不慎坠入窨井盖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无辜的不幸者,有的因坠入窨井盖导致伤残,有的甚至导致死亡。而人们不幸坠入窨井的主要原因,不外乎窨井盖被窃走或挪移,或者窨井盖不符合安全标准,无法承受人体的重量。但无论何种原因,无辜的坠入者才是最大的不幸者。当一个人在大街上好好地走着的时候,突然间就“不见了”,令人不寒而栗,更让家属难以接受。
因而,显然有必要让那些贪图小利而无视公共利益和他人安全的盗窃、破坏窨井盖者承担法律责任。譬如,盗窃、破坏人流量较大的道路等地方的窨井盖行为,直接威胁着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显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当对其盗窃、破坏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承担与罪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除人为的盗窃、毁坏窨井盖行为外,生产作业不规范、安全防范不到位,窨井设计、施工不合理,生产、销售伪劣窨井盖也关乎着众多人的“脚底安全”。剑指这些行为,相当于为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施工者戴上了金箍,倒逼其认真对待窨井盖,不得马虎大意。而且,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也将让那些极不负责任的道路管理部门、物业部门尝到苦果。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的坠入窨井事件中,绝大部分被害人难以找到责任承担者,或者各个单位之间推诿扯皮,导致其损失迟迟得不到赔偿。而根据指导意见,凡是发生人身伤亡事件的,公安部门均应作为刑事案件调查处理,这显然有利于查清责任主体,尽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权益,让其不至于求告无门。
窨井盖虽小,却关乎不特定多数人的“脚底安全”。司法机关细化了各种情形下破坏窨井盖行为的定罪意见,无疑是对窨井盖的全链条、全覆盖式保护,更是对“脚底安全”的兜底保护。让无辜的人不至于因“飞走的窨井盖”而遭遇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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