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 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抓小偷! ”
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因工地上草丛过于密集,张某很快就没了踪影。当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张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河水已没过膝盖。倪某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
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事后,张某家属起诉倪某三人,要求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在张某逃逸时倪某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在张某跳入河中后,倪某三人劝导张某上岸,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向河水深处游去,倪某立即选择报警。倪某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且三人水性不佳,不应苛求三人下河施救,故倪某三人的行为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三人未下河实施救助亦无明显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
小案件却涉及大道理,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张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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