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王丽与李达登记结婚。2018年6月,李达父母出资40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李达名下,供夫妻二人使用。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渐淡。 2019年4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李达名下的轿车归李达所有,李达补偿王丽15万元。2019年6月,李达父母一纸诉状将李达、王丽告上法庭。原来当初买车时,李达曾向其父母出具借条借款40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3000元,不计息,此后李达仅仅还款一个月,余款397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王丽认为:李达买车,她没有参与,不清楚李达支付车款的情况。二人自愿协议离婚,李达自愿补偿她15万元,但这15万元也并非是对该车辆单方面的补偿,所以40万元借款系李达个人借款,与她无关。
王丽是否该承担这笔买车借款?沈楚雄律师认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车辆,在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将购车出资款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在子女经济实力不足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车,与社会一般生活经验相符,但不可当然地认为该出资款系父母的赠与,而是应当将父母的出资理解为以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期为目的的资金出借行为。同时,李达向其父母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李达父母出资为李达、王丽购车,根据社会公众一般生活经验,购车一般系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李达、王丽协议离婚时,本案所涉车辆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李达父母所购车辆应当认为用于李达、王丽原家庭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李达、王丽与李达父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李达、王丽应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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