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每日电讯评论员
保护孩子,首先要有更加充分的法治意识,但仅仅寄希望于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寻求法律帮助是最后的武器,自我保护要从防患于未然做起。
近日,“企业高管被曝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事件不断发酵,媒体相继发声求真相。然而,求真相并不是终点,鲍某明事件触及的是公众的敏感神经。为什么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频发?法律是否给了鲍某明们可乘之机?我们又该怎样保护孩子?公众的不安需要一个答复。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2019年发布的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仅2018年被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中受害儿童总数逾750人;遭遇性侵儿童多在12~14岁年龄段,熟人作案、网友作案比例偏高。
2018年5月29日,时任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熟人作案的比例在有些地方甚至达到70%到80%,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朋友、师生等关系。另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在2018年媒体报道的317起案例中,网友作案39起,占比18.57%,其中有16起与网络聊天平台、社交视频平台等网络平台有关,不法分子诱骗儿童发送裸照、裸体视频、进行裸聊、做猥亵动作等。
在一般的性侵案件中,受害者遭受性侵伤害的地点通常比较隐蔽,只有施害者与受害者双方,客观物证少、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采集、固定、审查都有困难。取证难、指控难,都是性侵案破案的现实困境。
另外,许多受害者对被性侵经历羞于启齿,使得大量性侵事件甚至都没有走到立案这一步。一些充斥于社会的侮辱性言论以及一些媒体在案件报道中“侵犯隐私”甚至“责备受害者”的现象,也导致很多受害者不愿发声,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及时的惩戒。
一些法律人士还指出,有的基层司法人员在应对此类案件时,由于缺乏更专业的意识,可能导致“二次伤害”等新问题,如多次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鉴定、反复让受害人回忆受到侵害的屈辱过程。这让许多被害人有勇气报案,却无法承受司法机关的询问,间接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应该有的惩罚。
这些都是性侵案的现实困境,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尤甚。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不足,甚至于可能受到性侵却不自知更不敢向监护人求助。利用未成年人信任与依赖的熟人作案更是难以防范。
对受害的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来说,熟人是自己不设防的人,施害者利用“亲近”关系轻易就能接近被害者,甚至能在施害后利用“亲近”关系进行恐吓威胁或混淆是非,给被害者“洗脑”。
而许多家长耻于对孩子讲“性”,也没有认识到正确性教育的重要意义,使得孩子对是否遭遇猥亵性侵,分辨不清,不懂求助。在孩子遭受性侵害以后,甚至有家长在“被性侵可耻”的观念下,为了孩子的“名声”选择与施害者和解。这种情况,在熟人作案中表现尤甚。
更令人痛心的是,在一些思想观念落后地区,民间送养、非法收养现象普遍。不法分子充当“中介”介入“重男轻女”送养女婴、亲属间“过继”送养等灰色地带寻隙犯罪。据有关媒体报道,网络上就已经有送养者、中介、收养者形成的衔接紧密的链条。这些“灰色空间”为性侵、拐卖等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频发,这种种现实因素不容忽视。
事实上,现有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已有许多考量。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了规定。
其中一些意见体现了恰当的人文关怀,如规定“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2018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一步加强预防性侵安全教育、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防性侵协同机制构建、学校安全督导检查等工作。2019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发布,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有猥亵、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人将被列入最高检“黑名单”并伴随终生。
但在法律如此重视之下,也有一些漏洞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岁的儿童发生关系,无论是否得到同意,一律按强奸罪处罚。但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公开报道性侵儿童案例的750名受害人中,14岁~18岁(不含)的受害人占比10.40%。
在社会观念里,14周岁至18周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法律解释中的模糊,无疑给许多不法分子留下了“空门”。这也是鲍某明曾经著文“反思”过的。因此,法律仍需完善,不能成为别有用心者可“钻研”的“脚本”。
另一方面,有专家表示,部分施害者进行犯罪是由于特殊的心理问题,而这种心理问题是很难改变的,如果不进行刑中矫正和严格的刑后管理,再犯率比较高。2019年贵州猥亵学生教师刘某林,就被证实有猥亵犯罪前科。而类似案例众多,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律的判罚力度是否不够。一些法学专家也指出,非公开的性侵“黑名单”是否能够真正起到防再犯的效果,仍有待观察。
这些漏洞浮出水面,是好事,它有可能促进相关法律不断完善。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增加“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个专章,为未成年人撑起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在草案总则之下,综合社会建议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
这也让我们意识到,保护孩子首先要有更充分的法制意识。但是,仅仅寄希望于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寻求法律帮助是最后的武器,自我保护要从防患于未然做起。为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科学的性教育十分重要。我们期望有关部门能为家庭、学校制定科学的性教育体系,加强教育培训,并提供教育示范与指导;对基层司法人员、媒体加强法律普及、明确处理性侵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的行业准则,严防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无数事实表明,童年的经历会对人格的塑造起到重要作用。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甚至轻生,许多案件中的未成年受害者因为被性侵经历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和认知问题,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与成长发展。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刻不容缓。据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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