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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案发现难、立案难 妇联和检察机关应建衔接机制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4-15 14:25   https://www.yybnet.net/

妇联组织可以延伸到村居委会,具有完备的组织系统。从该案可以看出,妇联组织在未来预防、发现女童遭受性侵的案件中,大有可为。希望总结该案在这方面的经验,以使类似案件更早地被发现,犯罪分子受到打击,女童受到有效保护。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除了发现难,还面临立案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能够及早介入,引导侦查,在实践中是非常好的做法。

专家建议立法应明确,针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马上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如果不成立就撤案,对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责任。

被告人郑某金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县,曾是被害人郑某某(女,案发时年龄未满11岁)的养父。2014年7月某夜,被告人郑某金将被害人郑某某叫到二楼隔层,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此后至2016年12月间,又多次侵害,直至被害人郑某某怀孕。

该县妇联副主席朱某某在常规巡查过程中发现这个家庭的异常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并提级管辖。

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提供救助。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县人民检察院还向被害人居住地村委会发出检察建议,由该村委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剥夺监护权之诉。

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判决剥夺被告人郑某金对郑某某的监护权,指定被害人居住地村委会作为监护人。此外,省人民检察院特地为被害人申领到全省单笔最大金额的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县妇联工作人员积极发挥作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对被害人进行家访,两级人民检察院与妇联、民政、村委会主动协调解决被害人安置问题。最终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金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针对本案典型意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佟丽华告诉记者,妇联干部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问题,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这是本案非常大的特点,也是非常好的现象。

妇联组织可以延伸到村居委会,具有完备的组织系统。从该案可以看出,妇联组织在未来预防、发现女童遭受性侵的案件中,大有可为。希望总结该案在这方面的经验,以使类似案件更早地被发现,犯罪分子受到打击,女童受到有效保护。

“针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就是熟人作案。”

“我们做了几次研究报告,统计发现,70%左右的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是熟人作案。由于是熟人作案,未成年人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弱,证据保存差,更导致这类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

佟丽华告诉记者,有些时候这类案件发现都很难。熟人作案中最难发现的是发生在家庭的,父亲、养父或者其他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性侵。

从制度角度,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及反家庭暴力法,都提出了强制报告制度,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佟丽华认为,医生、老师等某些特定职业的人,发现孩子身上有伤、情绪异常等,应及时了解情况,在了解到孩子遭受性侵时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尽早被发现。

该案中,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在佟丽华看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除了发现难,还面临立案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能够及早介入,引导侦查,在实践中是非常好的做法。

佟丽华进一步解释,按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案时要有证明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公安机关才会立刑事案件。但是,针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证据往往不扎实,尤其是熟人作案。

早在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佟丽华就一直呼吁立法明确,针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马上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涉及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哪怕提供基本证据,责任也在司法机关而不能在孩子。

遗憾的是,那次法律修订这个建议最终没有被采纳。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再次修订,除了佟丽华,也有专家关注和呼吁这个问题,大家希望这次法律修订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佟丽华说,从根本上解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难要靠立法。

“孩子本来已经受到性侵,很多还是熟人性侵,那么小的孩子怎么知道什么是证据,怎么能让他提供这证据那证据,这是太残忍的过程。公安机关应该调查取证。”

在建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经报案即应刑事立案的同时,佟丽华强调,应当在具体操作中为公安机关解除后顾之忧。

有的公安机关会有顾虑,如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经报案就立为刑事案件,事后侦查发现犯罪不成立,会担心立错案,要承担责任。因此,应当明确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犯罪成立的,按照犯罪打击,如果不成立,就应当撤案。

佟丽华认为,凡是涉及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在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定要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虽然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最后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对于父亲哪怕是父母共同性侵孩子的案件,只要罪名成立,一定要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明确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

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

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

其中,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实行“一站式”取证,保障有效惩治犯罪。

在佟丽华看来,妇联组织和检察机关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对当前法律框架下解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立案难问题,显然具有重大意义。妇联组织具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在发现案件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专业司法力量,对后续案件办理,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非常重要。

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作者/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原标题:《发现女童遭性侵,这个妇联起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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