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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犬”饲养监管有待强化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4-14 13:13   https://www.yybnet.net/

2018年11月30日,上海黄浦区,新天地太平湖旁的市民出门遛狗。 IC 资料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在国内大中城市,越来越多的家庭养起了宠物,宠物狗也逐渐成为人们密切的生活伴侣。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环境中,宠物的可爱活泼可以为正处于快节奏生活中的人们消遣孤独、增加情趣、缓解压力。

但随着宠物狗的饲养不断增多,“宠物狗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其中以“大型犬伤人”的案例最为典型。2020年4月11日,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法制特勤组》栏目播出的一则题为《狗主动咬人,还是人逗狗》的报道,讲述了近日发生在上海著名商业街区新天地附近的一起“大型犬”伤人事件。

基于该报道披露的信息,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大型犬”的认定、“大型犬”的监管和“大型犬”养犬人的责任进行厘清。最后,我们将更具体思考发生在上海闹市区的这一“大型犬”伤人事件,并给出有关改进城市养犬治理的建言。

一、关于“大型犬”的认定

在上海,许多养狗人往往将“大型犬”与“烈性犬”相混淆,认为只有体型较大且性格暴躁、富有攻击性的犬类才属于“大型犬”。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法律意义上的“大型犬”,是指犬身高度超过35厘米以上(含35厘米)的犬只,而“烈性犬”是指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目录中的犬只。2011年通过,2016年加以修订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

虽然“大型犬”是允许公众饲养的,但因其体型较大,饲养、管理过程中对己、对他人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养犬人对“大型犬”的饲养、管理,除须按照一般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及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外,还应当加以适当的限制。《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即明确规定,养犬人携带“大型犬”外出时应当为其佩戴嘴套。

二、关于“大型犬”的监管

虽然上海市早于2011年出台的上述规定,要求养犬人携带“大型犬”外出时必须为其佩戴嘴套,否则将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养犬人处以相应罚款。但在日常生活中,该规定并未能得到很好地贯彻。

上述报道提供的信息显示,许多养犬人甚至不知道其饲养的犬种属于“大型犬”。问其原因,答复往往是不知道有此类规定,饲养的宠物性格温顺、没有攻击性,或已为犬只佩戴了牵引带等。我们也时常见到,在很多公共场合,很少有牵引“大型犬”的人为自己的犬只佩戴嘴套,这无疑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能见到监管部门对公众宣讲饲养“大型犬”应注意的相关法律规定,且几乎很少见到主动巡查养犬人是否对依法对“大型犬”采取了安全措施。仅只在发生犬只伤人事件,被侵权人报案后,警方才会对涉案养犬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但如果执行不到位,那么立法的目的将难以得到实现,法律即变成了一纸空文。

因此,相关的监管机关应当加强普法教育,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让养犬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彻底解决违规养犬的问题。否则,一旦出现犬只伤害事件,养犬人就后悔莫及了,对具体的被害人和公众福祉来讲也是一种损失。

三、关于“大型犬”饲养人的责任

如发生养犬人饲养的“大型犬”咬伤他人的事件,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如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养犬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损害结果是因为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存在挑逗、伤害等行为)造成的,养犬人可以要求减免相应责任。

即便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遭受伤害可减免养犬人的责任,但可减免责任的前提是,养犬人对犬只的饲养和管理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近些年来,社会上无序养犬、违规养犬的问题日益突出,为维护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严格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并未规定免责事由,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养犬人仍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四、具体案件的思考

在题为《狗主动咬人,还是人逗狗》的报道中,节目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还原了事件经过。

2020年3月22日下午,H女士在上海市黄浦区新天地的太平湖附近遛狗,其饲养的犬只为阿拉斯加犬,身高超过35厘米,属于“大型犬”。在遛狗过程中,H女士虽一直拉紧牵引带,但并未给其犬只佩戴嘴套。G先生也在此地遛狗,且作为宠物狗爱好者,多次触摸、挑逗其他犬只,因H女士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品质较好,G先生在未征得H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接触并大力梳理阿拉斯加犬的毛发。

H女士立即警告并试图制止G先生的挑逗行为,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H女士牵走了犬只。G先生不顾H女士的警告,继续尾随阿拉斯加犬,并再次俯身近距离挑逗H女士的犬只。H女士警告G先生其行为可能激怒阿拉斯加犬,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G先生仍无视警告,变本加厉地挑逗阿拉斯加犬,最终导致阿拉斯加犬咬伤了G先生。

G先生随后报警。警方认定,事故的主要原因为,G先生挑逗陌生犬只,及H女士未按照《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饲养的“大型犬”佩戴嘴罩。

在本案中,假如H女士在遛狗时为其饲养的阿拉斯加犬佩戴了嘴套,且有证据证明G先生存在逗狗行为,经H女士多次警告仍继续挑逗,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因G先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H女士不承担责任,或可减轻责任。假如有证据证明G先生不存在逗狗行为,或没有反复挑逗的情节,因H女士未按照规定为其饲养的“大型犬”佩戴嘴罩,则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H女士对G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如上述报道内容所示,G先生多次无视H女士警告,在H女士将其犬只带离后,仍继续尾随,加以挑逗,终致损害结果发生。这样,H女士不应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初衷,是为防止养犬人拒不采取安全措施,放任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H女士确已多次警告G先生不要随意挑逗阿拉斯加犬,并试图制止G先生的挑逗行为。G先生作为养犬人应当清楚犬类的习性,且涉事阿拉斯加犬当时并未佩戴嘴套,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其在明知其行为可能激怒阿拉斯加犬,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仍继续挑逗陌生犬只,故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H女士虽试图努力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其未按规定给自己饲养的“大型犬”佩戴嘴套,故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五、建言城市养犬治理

上述报道透露的一个关键细节是,很多饲养“大型犬”的市民并不知道自己饲养的是“大型犬”,也不知将其牵引外出时应为其戴上嘴套。这显示出,养犬人亟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守。

此外,市民应提高警惕,在日常生活中不应擅自接触或者挑逗陌生犬只,特别是“大型犬”,绝不应有任何大意;否则,造成伤害,其本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养犬人违规饲养、管理犬只的行为,应当积极向监管部门汇报。

连带问题是,我们在上海一些公共场合经常可以看到,市民牵引“大型犬”时普遍不为犬只佩戴嘴套。这样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执法是缺失的,一般来讲,只要不发生伤害事故,就不会有养犬人因在公共场合不给自己牵引的“大型犬”佩戴嘴套而受到惩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条款。国内其他城市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这无疑是一个城市养犬治理方面的不小漏洞,存在公共安全方面的隐患,亟需立法环节纠正。

最后,监管部门应加大普法及执行力度,共同规范犬类饲养。特别是在上海这样一个拥有千万人口的国际化巨型大都市,有必要对现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这样的地方性条例加大宣传力度,让养犬人了解自己作为市民的相关义务,防止犬类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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