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23时许,湖南长沙市某出租车公司“的哥”夏某搭载乘客郑某行驶至中天广场门前路段违规停车下客。郑某开启出租车右后车门时未作观察,致使车门与驾驶电动摩托车的任某相撞,造成任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夏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任某无责。出租车公司与任某家属签订调解协议,赔偿任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出租车公司因与郑某就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等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请求裁判。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某作为出租车公司驾驶员,与郑某分别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人任某的损失应由出租车公司和郑某按事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夏某因违规停车具有较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郑某开启车门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也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酌情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为80%、20%。出租车公司经向受害人一方先行支付了赔偿款,故出租车公司有权向乘客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故芙蓉区法院判决郑某支付出租车公司11.2万元。
一审宣判后,郑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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