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8月,刘某江受某电器公司的雇佣,到某智联公司仓库提取冰箱、冰柜。刘某江在货物装车无工人装卸的情况下,自行装卸货物,其间从车上摔下被冰箱砸中,经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据了解,2018年5月,某智联公司与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装卸业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智联公司将装卸业务全面发包给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某智联公司仓库所需要的装卸人员和叉车人员。
刘某江认为,案发仓库系某智联公司所有及管理使用,装卸作业由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二者应对他的损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此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庭审过程】
某智联公司辩称,刘某江确在其仓库提货时受伤,但与其不存在劳务或雇佣关系,刘某江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仓库装卸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有“禁止他人参与装卸帮工作业”标识,其公司已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及提示义务。
某智联公司认为,即使刘某江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公司在案发前已将仓库装卸作业发包给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案发当日未有某智联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或指示刘某江码货,某智联公司非义务帮工的受益人;刘某江擅自码货,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自己摔伤,应自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其公司与刘某江之间无劳务、雇佣关系,刘某江应向其雇主主张权利。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某智联公司与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装卸业务承包合同》,案涉仓库货物的装卸属于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的工作义务,装卸货物时正常的操作流程为叉车与装卸工应同时作业。
刘某江在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装卸工未到场情况下自行码货,途中又无人制止,故刘某江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其帮工对象为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
某智联公司已将装卸业务全面发包给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非义务帮工行为的受益人,故对刘某江的损害结果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刘某江自身疏于防范,对自身所受损害存在过错。法院最后认定双方分担责任比例为3:7,判决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付刘某江款项共计17.5万余元。
【法院说法】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大件货物其装卸、码货需由专业或经技术培训人员操作。刘某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大件货物装卸具有高度危险性,擅自到货车上进行码货,违反安全常识,且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未尽到自己的安全保护义务,对自身所受损害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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