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安家》围绕房子讲述了几个家庭的悲欢离合。房子,在中国社会、中国家庭具有深刻的意义与寓意。在婚恋关系中,它可以是一种身份象征,也可以成为竞争资本。
当下,住房问题已给城市青年带来了婚恋选择方面的桎梏,没有房产的夫妻很有可能推迟结婚;此外, 与女性相比, 年轻男性及其家庭在提供婚姻住所方面的压力要大得多。
1990年代中国正式停止实物分房, 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市场化改革加速。在福利分房旧体制被取消、新住房保障机制尚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 不少城市居民在住房问题上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关于当代中国社会婚房购买方面存在性别差异的原因,要求已婚妇女从夫居并为其丈夫的家庭成员提供照顾的父权传统可能能为该现象提供其中一种与文化背景相关的解释。
此外,建国初期,部分涉及代际共居安排的政策给予儿子比女儿更多的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女性婚后与男方家庭共同居住的传统。在这种情况下,男性被期望承担提供婚房的主要责任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也有研究指出,住房市场化改革后居住选择的增加逐渐带来婚居模式的多元化,与男方父母共居的从夫居模式的比例在逐渐下降(Logan, Bian, and Bian 1998)。当更多的父母与已婚儿子分开居住,核心家庭模式逐渐被更多中国的年轻人认可,那么为什么男性(和他们的家庭)仍然需要承担购买婚房的主要责任?现有的少量研究主要强调性别比失衡与社会经济发展等宏观因素的影响。例如,男多女少的状况迫使男性通过房子等物质资源提高自己在婚姻市场上的竞争力(Wei, Zhang, and Liu 2017);同时,消费社会的文化背景使得男性在婚姻支付方面压力巨大的情况进一步恶化(Zavoretti 2016)。此外,年轻女性在家庭财产继承、父母支持购房、夫妻财产登记和离婚财产分割等领域的性别平等权利受阻,从而巩固了男性主导的社会秩序(Hong Fincher 2014)。
当前,在国内的社交媒体和网络论坛上,有大量的帖子抱怨在婚姻要价方面的“女性特权”,批判青年女性在择偶实践中的物质主义逻辑。从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笔者在广州与深圳采访了48位年龄在24岁至40岁之间的女性,以考察青年女性如何在与婚房购买相关的婚姻要价协商中利用自己的“性别优势”,探讨她们在这一过程中的观念和实践如何与当前中国的性别关系、代际关系和社会经济转型密切相关。通过分析这种“女性特权”的来龙去脉,笔者也希望引发读者对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现象的更多关注。
婚房购买中的性别差异:男性需要承担更多购房责任
不少被访女性坦陈她们想找到一个能够提供婚房或者至少承担大部分婚房消费的伴侣。在这些女性中,部分人希望对方提供无贷款的婚房,少数人提出如果男方在婚前已经购买了房产,她们会要求婚后对方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还有部分女性提出希望男方负责首付,她们在房产共有的情况下愿意共同还房贷;如果男方在婚前已经有无贷款的房子,她们则希望对把房子卖掉,用所得的现金作为首付再购置一套新房,她们参与还房贷,这样在房产证加上自己的名字会相对“心安理得”一些。当被问及女性为什么尤为看重婚房和房产证加名字等问题,不少被访者提到在当今生活压力大、婚姻稳定度低的高风险社会,她们寄望于通过拥有房产来提高自己的“安全感”。
这种在家庭经济支出中应该有性别差异的价值观在被访者中非常普遍。这些女性都有能自给自足的工作,这是她们能强调自主性的重要前提。然而,在购买婚房这一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重要生活事件上,她们似乎采取了一种自我削弱式的自主,赞同男性主外的价值观,认为男人应该承担更多养家糊口的经济责任。
如今的年轻女性不再像她们的父母辈那样能享受由福利分房制度提供的社会保障网络,她们被迫参与到由市场化住房改革等社会变迁所带来的住房经济压力增大、不确定性增多的社会生活中。有学者指出,在当前以市场为导向的消费社会中,中国年轻人往往追求有物质保障的恋爱与婚姻(Zavoretti 2016, Farrer 2011)。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被访者对传统婚恋文化与女性角色的工具性利用或许可以被解读为一种性别资本斡旋的策略,其实质是风险社会中自我保护的实践。然而,这种策略性的做法往往不得不以牺牲她们的男性伴侣的部分权益为代价。
以物质为基础的“安全感”
在提到婚房购买的问题时,许多被访者将讨论延伸到为什么她们不愿意“裸婚”,强调自己对以物质为基础的“安全感”的重视。从她们的话语中,笔者提炼出这些青年女性在择偶与做婚姻决策时强调物质基础的原因。
首先,婚房在很多女性眼中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有不少被访者都提到住在不是租来的房子里,才感觉有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
其次,不少被访者担心“裸婚”使她们难以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社会环境中应对风险。很多人提到,近年来不断攀升的离婚率影响了她们对自己婚姻关系的信心。当婚姻有可能不稳定时,她们会更想要抓住一些物质的东西来增加自己的安全感。在她们眼里,婚房可以巩固承诺,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未来的不确定性。
此外,在照顾家庭方面的性别不平等也影响到部分青年女性对婚姻中物质基础保障的要求。在本研究中,绝大部分的已婚女性表示,她们在养育孩子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比丈夫多得多,而且这种育儿的负担通常都得不到制度性的支持。同时,她们曾目睹或听说的女性比男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通常更弱势的事例也让她们感到担忧。这是促使她们想要在婚姻中得到更多物质“保障”的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中约三分之一的被访者也强调,她们不想在婚房购买中“占男人的便宜”。这些女性大多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有充足的信心。她们希望通过保持经济独立,在两性关系中获得“平等的话语权”。这类被访者普遍相对年轻,还没有打算马上购房。与“房奴”的压力相比,她们在这个阶段更注重生活享受。
代际互动影响下的婚房购买与性别资本斡旋
然而,女方父母对未来女婿的物质要求高也是一个普遍现象。尽管一些年轻女性想要独立,不少父母仍然鼓励女儿遵循男性承担家庭主要经济责任的传统。
有学者对中国父母干预子女婚姻的现象进行了研究,认为这可能与父母过往的生活经历相关。这些父母中有很多人在文革期间经历过下乡插队回城受阻,所以他们非常认真地对待子女的婚姻,希望尽最大努力帮助孩子结婚并在城市定居(Zavoretti 2014)。在市场化改革中,城市的中老年父母逐渐失去了计划经济时代从单位制度中获得的利益和保护。因此,他们中的很多人想帮孩子找到门当户对甚至是经济状况更好的对象,希望这有助于保障甚至提高整个家庭在社会生活中抗风险的能力。在城里有房或是有购房的能力,通常被这些父母认为是一个人的能力和家庭背景良好的标志(孙沛东2012)。因此,在评估子女的恋爱对象时,房产是一个明确的指标。
此外,尽管住房市场化改革等社会变迁使得两代人合作购房的情况在增加,但父母在对子女的购房投资方面存在性别不平等。受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房产通常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旧习俗的影响,尤其在非独生子女家庭,很多父母不愿意给女儿提供购房支持。
在婚房购买这个议题上,女儿的性别资本常与其父母的经济资本共同作用,引致婚房购买与相关婚姻要价方面的“女性特权”现象。该现象通常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方面,对于来自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的父母来说,尽管他们有能力也愿意为女儿的住房消费提供支持,许多父母仍然认为,男性及其家庭应该为小两口的家庭做出更大的经济贡献。尽管一些女儿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她们也很少与父母发生直接冲突。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同龄人相比,这些女性在成长的历程中得到了父母更多的投资,所以她们常常觉得自己需要给父母更多的回报。在两代人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她们更有可能有意识地屈服于父母的压力,以此作为对父母的回报。其次,由于经济状况良好的父母有能力为成年子女的重要生活事件(例如住房消费)提供不可或缺的经济援助,这种经济优势也会促使代际权力的天平向有利于父母的方向倾斜。
另一方面,对于来自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的青年女性来说,她们从父母那里获得购房消费资助的可能性要小得多。笔者观察到,由于社会经济背景相对较弱的父母无法为女儿提供物质帮助,他们更有可能要求自己未来的女婿比女儿更有能力,赚更多的钱,有更好的职业前景。有些父母甚至敦促女儿利用传统的性别文化,让男性承担更多的养家责任。对于考虑在婚房购买协商中利用自己的性别资本的女性来说,这种父母的声音助推了她们的决定。当女性(以及她们的家庭)能够调动的经济资本较少时,她们会更有可能寄望于运用性别资本去获得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也有部分相应背景的被访者拒绝这样做。对于她们来说,缺少父母的经济支持,也不失为一个重新定义两代人话语权的机会。
结语
在当今社会离婚率攀升、情感生活稳定性降低的背景下,不少年轻人寄望于通过婚房等物质资源抵消亲密关系的不确定性。在消费社会里人们对婚姻的物质要求日益增加的背景下,青年们似乎也更倾向于借助具体的经济和物质资源来传达、巩固与婚恋相关的承诺。
此外,在家庭劳动分工、离婚案件处理和职场发展机会等领域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现象也影响了部分女性对婚姻物质保障的要求,促使她们重新宣扬“男强女弱”等传统性别话语。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女性的确通过对传统性别观念与婚恋文化的策略性使用使男性承担起大部分的婚姻与家庭生活的经济负担。然而,这种性别资本的运作并不意味着女性地位的提升;讽刺的是,它使男女两性都陷入了不平等的恶性循环。
[作者郑静为深圳大学社会学助理教授、香港大学博士。更详细的研究内容可查阅作者近期发表于《中国社会学评论》(Chinese Sociological Review)的文章。论文检索信息:Zheng, Jing. 2020.“Women”s “Gender Capital”Experiences in Conjugal Housing Consumption: Understanding a New Pattern of Gender Inequality in China." Chinese Sociological Review 52 (2):144-166.](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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