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 点 1+1 □李晓亮
“学托”,仿佛是生造词。拆开看词根,这个“托”,其实就是熟悉的“酒托、婚托、医托、饭托”的“托儿”。“托”是多义字,最新释义“迷子,帮助设套者成功的人,也叫‘托儿’”,或是见识了现代各种“托儿”后,衍生新义。
最新一起“学托”案:“跳楼事件牵出‘学托诈骗’案40多名家长被骗上百万”引发关注。江苏常州武进警方处置跳楼警情时,抽丝剥茧,牵出背后入学诈骗案。嫌疑人通过假证代办入学,诈骗40余名受害者,涉案金额162万余元。最终,学托和办假证的都被依法起诉。
听起来,好像一次出警,捎带办了个“悬案”;诈骗敛财、作奸犯科的都被法办。邪不压正,光明必胜。是否真如此呢?回到“托儿”本义上,能叫“托儿”,有两个要件,一是“设套做局”,一是“保证成功”。既然帮忙做局,那就内外勾连,牵线搭桥,居中办事,中间商赚差价。
如是偶然的“买卖双方”直接接头,就没“托儿”存在的必要了。有“学托”说明“入学买卖”产业化,规模化,绝非特例。那在招生入学、资质审查等方面,收钱“内贼”也应严查。
回头再看,事发偶然;入学诈骗,却非首次。这位“学托”,在当地已是“声名在外”的业界翘楚。三年前入行,两年前“事业顶峰”时,“95%以上的成功率”。
“学托”去年骗了一两百万,何以屡屡得逞,肯定不只是运气。到底之前靠谁蒙混得手,也该倒查究责。
再者,这次纯属六位被骗家长走投无路、维权无门,才想借“跳楼秀”博眼球、获关注,最终引起注意。从新案到旧账,一起清查。为何四十多位家长被骗,“学托”却能逍遥三年?且最终被法办,也还是因“不闹不解决”的非常规维权。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其间法律责任也需厘清:收受利益一方可能构成受贿罪,“学托”包括花钱的家长,则有可能构成行贿罪;行骗敛财则构成诈骗罪。“不管成与不成”都涉嫌违法,这或是多数家长吃哑巴亏,也不声张的主因。
找托儿上学,花钱被骗还违法,即便侥幸入学,也要担责。何苦来哉?“学托”何故能多年逍遥,受害者何以“跳楼”才解决,都必须彻查,给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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