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邢生祥)3月25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决定》明确,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及青海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禁止猎捕杀害的其他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及青海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青海省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餐饮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平台或者其他交易服务。
根据《决定》,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猎获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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