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间传统习俗,房屋内若发生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这类房屋往往被称为“凶宅”,将导致房屋交易价值下降。多数民众出于避讳、恐惧、焦虑等心理拒绝居住使用或购买“凶宅”。“趋吉避凶”作为社会普通民众由来已久的善良习俗,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在房地产交易惯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也作为必须披露的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事项。
2015年,市民王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刘某一套二手房。2016年,王某入住后才从邻居处获知,该处房屋曾发生过刘某配偶病亡、楼上曾有居民跳楼坠亡事件。此后,王某以该房系“凶宅”为由,向法院诉请撤销房屋购买合同并赔偿损失。
笔者认为:从社会生活一般常识和常理推断,“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就本案而言,虽然刘某家人在该受争议房屋内病亡,但如刘某所言,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家人在自家房屋内病亡亦属正常;此外,虽此后又有楼上他人坠亡,但坠亡行为和结果均未发生在系争房屋内,坠亡事件与房屋亦无直接关系。由此,王某以上述两起事件先后发生即认定系争房屋为“凶宅”,过于苛刻,与常理不符。
王某主张的两起死亡事件相关情形并非该房屋关键交易信息,刘某并无主动向购房人进行披露的特定义务。在购房人未就相关情形进行主动询问前提下,刘某不主动披露,合法合理,并无不妥。但需注意的是,倘若购房人在择房过程中特别在意相关情形、并将相关情形作为购房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且购房人主动就相关情形询问了出售方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刘某理应全面、真实地予以告知,如有故意隐瞒即应构成欺诈。
本案中,王某表示在签约前曾向刘某询问过该房屋内是否有死人事情。王某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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