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芳是夫妻。今年3月15日,小明和小芳下班后,一前一后各自驾车往家的方向行驶。途中,小明突然刹车,导致紧随其后的小芳躲避不及追尾了小明的车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后经汽车4S店定损,小芳车子的修理费为1500元。小芳遂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交强险赔偿。不过,保险公司却以小芳追尾的是其丈夫的车子为由拒绝赔偿。
那么,小芳的车子能够得到交强险的赔偿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是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赔偿义务并不因为肇事者与受害者间特殊的家庭成员关系而免责。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小芳追尾的是其丈夫的车子为由拒绝赔偿。
【法理出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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