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国义通讯员陈慧珺)3月24日上午,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3件龙湖公园职工挪用公款购买金融产品谋利案,当庭判处3名被告人王某琴、居某、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刑期。大通区纪委监委组织区内受其监督的党委(党组)、区属企事业单位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收看了庭审直播。
2009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琴在龙湖公园设施科工作,负责公园内经营户水电费的收缴工作,王某琴在陆续收到水电费后,集中暂存至其个人交通银行账户,待公园财务科通知交款时,其再将所收水电费统一上交财务科。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王某琴利用收费后至上交财务的时间差,将共计766000元水电费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进行营利。
被告人居某2014年4月以来在龙湖公园游乐活动区管理科工作,负责公园内经营户游乐项目场地费的收缴工作。居某在陆续收到场地费后,集中暂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待公园财务科通知交款时,其再将所收场地费统一上交财务科。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居某利用收费后至上交财务的时间差,将共计1583964元场地费从一家银行账户转入另一家银行账户,然后购买银行短期金融产品进行营利。
被告人柳某2016年1月以来在龙湖公园财务科任出纳会计,负责将公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收缴的门票款、场地费、检测费等公款统一上交财政账户。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公园财务科科长王某将其节假日值班期间收取的动植物园门票款共计272600元陆续转入柳某的银行账户。柳某每次收到钱后,利用收到钱至上交财政的时间差,通过银行账户将其中的228800元用于余额宝进行营利。几乎在同一时期,柳某又利用上交财政的时间差,将居某收取的场地费、检测费等费用中的198234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余额宝进行营利。
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琴、居某、柳某分别上交公园营利收益款18624.89元、27000元、11700元。鉴于案情,公诉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深感后悔,宣判后,3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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