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小强与小丽登记结婚。两年后,小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并于2019年4月获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今年2月,小强与小丽协议离婚,未约定房屋的归属。
本月初,小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房产归小强所有,由小强补偿她房屋对价50万元。小强辩称,双方婚后实行财产AA制,双方的收入归各自所有,该房产的购房款是由他和他的父母共同出资,不同意小丽对该房产的分割请求。
那么,小丽的诉请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协议形式。本案中,若小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若双方对房屋的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以货币方式补偿另一方二分之一的房产价值。
【法理出处】《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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