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疫情特殊时期,特殊人群,更需要特殊保护。
2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指出:“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坚守母婴安全底线。”
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了诸如女性“四期”的特殊保护等相关制度。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律师提醒,疫情期间,用工单位应当对孕期女职工复工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为孕期女职工安排感染风险高的岗位,也不得因为孕期女职工拒绝从事感染风险高的工作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应尽量安排孕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合理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孕期女职工可以依法向相关组织和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贾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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