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市民李某使用银行卡在银行ATM机取款,取款后忘记将银行卡取走。排在李某后面的徐某发现,ATM机中已有一张输入密码可操作的银行卡。徐某没有忍住诱惑,分三次从他人账户取款5000元。随后,徐某将该卡取走并丢弃。5月12日,徐某被当地公安局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徐某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中已输入密码的银行卡的取款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我认为,首先,《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ATM机)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拾得后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为该罪的典型行为特征,犯罪流程的核心环节是“密码的获取与确认”和“使银行或商家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骗取卡内资金或消费成功”。本案中,合法持卡人李某已经输入密码,完成了ATM机的身份识别,徐某不需要输入密码即不需要进行身份识别就可从ATM机中取款,不存在徐某“冒充”被害人犯罪故意,亦缺乏欺骗银行完成身份识别的行为。
利用他人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分析徐某的行为,其在ATM机上操作取款时主观心态显然非骗取的故意,徐某并未隐瞒自己不是持卡人的真相,其行为不存在任何欺骗的意图。从侵害的法益来看,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是双重法益,即正常的银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盗窃罪只侵犯后者。徐某从ATM机中取款的行为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处分卡中款项,未对银行管理秩序造成威胁。从已经完成审核义务的银行ATM机中取出款项,如同从无人在场的他人处拿走财物一样,本质上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仅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法益,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妥当。
沈楚雄
新闻推荐
欢迎来到真数,这里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可视化实践平台。转发请保留署名!作者:安秋阳吴莉梁一铭时轶楠刘子淳张昱不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