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刀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如果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了纠纷,您知道怎样使用视听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下面的两个案例或许给您以启发:
案例一:经人介绍,丧偶的石阿姨与同样丧偶的张某相识,两人同居期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日张某告诉石阿姨说,自己的儿子因购房急需用款。看到张某着急的样子,石阿姨当即通过银行转账8万元给张某,但张某当时未出具欠条。
不久两人“分手”,石阿姨向张某索要借款时遭拒。为得到有效证据,石阿姨在他人的陪同下找到张某,将借款的来龙去脉予以“回放”,再次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张某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以后手头宽裕了一定偿还。石阿姨用录音笔完整记录了张某的话,以此为证,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石阿姨提供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等材料相互印证,系有效证据,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二:薛某因做生意向初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谁料,该借条不慎被初某丢失。还款期届满后,初某多次催还未果,只得打电话给薛某,并将通话录音。初某持该电话录音将薛某诉至法院。庭审当天,初某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法院认为,录音证据中的通话对象不能确定是否为薛某,且录音证据中借款何时发生,理由、用途等情况亦未提及,无法证明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也无法与初某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的借款过程相互印证。法庭以初某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0条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案例一中,在缺少借款协议(借据)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石阿姨提供了现场录音、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依法该录音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张某亦未就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法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案例二中,初某仅凭瑕疵明显的电话录音为证据,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要求薛某还款,显然证据不足,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在诉讼实践中,要想使视听资料成为证据,还必须把握以下六点:一是采集视听证据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如果被录音人予以否认,则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二是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过程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前后应当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拼接、剪辑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比如借款纠纷录音,应引导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金额、用途等来龙去脉,越具体、越准确越好。三是视听证据的取得方式应当合法。根据《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录像设备,由此形成的视听证据会因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不被采纳。四是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任何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拘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因手段非法而无效。五是视听资料应保留原始载体和备份。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复制备份的同时,不要将原始记录删除,另外建议对录制的视听资料整理成书面材料备用。六是可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有些视听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丢失或被破坏、篡改等,因而失去证明力。这时可根据《若干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的规定,申请公证机构对录制过程进行公证,以确保视听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新闻推荐
外卖小哥送餐间隙“兼职”碰瓷,两个多月挣了11000多元“快钱”。11月29日,司机余先生开车前往上海火车站,当行驶到上海市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