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孩摸狗被咬伤,谁之过?
12月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认定狗主人承担孩子各项损失的50%。
上海徐汇法院介绍,2017年10月的一天傍晚,7岁的女孩小顾从外婆家出来的路上被一条大狗(阿拉斯加雪橇犬)吸引,并停下观看抚摸。没想到,这突如其来的爱抚惊到了狗,狗兽性大发将小顾咬伤。受伤后,小顾的母亲钱女士急忙将小顾送到医院治疗。
小顾康复后,钱女士就理赔问题与狗主人胡先生协商不成,便以女儿小顾的名义将胡先生告上法院。
钱女士称,胡先生没看好狗,也没有给狗带嘴罩,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自身只承担至多10%的责任,要求胡先生赔偿小顾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而同时,狗主人胡先生辩称,其所养狗为阿拉斯加雪橇犬,性格温顺、待人友善,不会做出咬人的事情,小顾的伤情是摔倒所致,并非其狗所咬。事发时,胡先生称,其刚遛完狗回家准备取钥匙开门。这时,钱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小顾路过并突然刹车,随后小顾下车与狗互动,钱女士坐在车上并未阻止。不多时,小顾一把抱住狗狗的脖子,并将脸贴向狗。狗狗受到惊吓试图挣脱才碰倒了小顾,并导致小顾受伤。
此外,即便小顾的伤情是其狗所咬,因为钱女士身为小顾的监护人,对其孩子教育不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胡先生表示其最多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小顾是在抚摸狗的情形下被咬伤。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因主动抚摸被告犬只,被犬只咬伤。被告否认其犬只咬伤原告,但其主张并无合理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上海市有关养犬管理条例,为其犬只佩戴嘴套,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原告母亲作为其监护人,放任其主动接触大型犬只,亦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存在过错。
最终,根据本案情况,法院确认原、被告就本案损失承担同等责任,并根据在案医疗费等凭据,确定原告的损失为20150元,并判处胡先生承担其中的50%共计10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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