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学生因琐事闹纠纷,两名学生家长为此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导致一人轻微伤。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学生家长因小孩纠纷处理不当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小周和小邓本是小学同班同学,因为学习上的事情闹了点纠纷,可没想到两人的妈妈却为这事在校门口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周妈妈轻微伤。公安机关对邓妈妈进行了行政处罚,予以罚款500元。周妈妈因此住院17天,共花费医疗费24009元。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周妈妈将邓妈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16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已经承担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任,但仍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即理应对原告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支出的合理治疗及康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双方对本案事发均有过错,考虑到原告受伤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对被告单方进行了行政处罚等综合情况,酌定原告与被告的过错责任比例为30%与70%。由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经依法核定为28914元,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承担上述损失的70%即20240元,原告自行承担30%即8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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