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截图。
本报讯(记者张嵘)日前,市区泰山南路沱江西路路口,一辆抢黄灯通行的小轿车撞上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根据现场情况和相关法规交警判定,小轿车驾驶员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10月25日19时许,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川F××××9”的小轿车,沿泰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至泰山南路沱江西路路口时抢黄灯通行,与路口南侧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陈某某发生碰撞(图),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勘查现场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王某某和电动车驾驶员陈某某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未按照路口交通信号灯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相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裁定,该交通事故中,小轿车驾驶员王某某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陈某某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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