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绘
2016年,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四人共同设立了一个微信公众号,以赵某个人名义注册,并开设银行公共账户,四人分别或联合署名发表文章。自2016年7月盈利以来,年收入达300多万元。2017年7月,四人产生分歧,赵某自行修改了账户密码,导致公众号的合作运营无法继续。因此,三名合伙人诉至法院。法院认可了微信公众号的经济价值,判决赵某向三原告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12月2日央视)
戴先任:目前,公众持有的“虚拟财产”越来越多,为此也带来了分割“虚拟财产”的各种纠纷,但“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比如此前就有媒体报道,有人想进行婚前公证淘宝账户,却遭到公证处的拒绝。
此次案件,是司法对“虚拟财产”出手保护的第一案,这就具有标杆意义,具有“破冰”价值,值得推广。法治社会,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最起码的底线,这样的保护也要与时俱进。现在“网络虚拟财产”占公民合法财产的比重越来越大,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才能更好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侵占他人的“虚拟财产”、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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