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之后的谈判与协调,根本不是违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对表达正当诉求者,不该粗暴以待,动辄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史洪举
11月28日,有媒体曝光了一份《刑事赔偿决定书》,将华为与一位前员工的陈年纠葛展现在了公众面前。李洪元于2005年入职华为,2018年1月离职。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经商谈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2018年3月,李洪元过去所在部门的秘书通过私人账户向其转款304742.98元。12月16日,李洪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但最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3日被释放,共被羁押251天。
此事件曝光后,无疑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对当事人报以同情和关切。公诉机关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说明其在发现错误时及时加以了纠正,以及对侦查行为监督的有效性,及时避免了错误案件的发生。但此事件显然具有相当重要的警示意义,即对表达正当诉求者,不该粗暴以待,动辄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根据报道和当事人表述,李洪元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羁押主要因为其与前公司的离职补偿金纠纷方面。其在离职后,向前公司索要离职补偿金,后其过去所在部门的秘书向其转账30万元离职补偿金,此后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庆幸的是,李洪元最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释放。
现实中,任何人在生活或工作中,难免因为各种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在发生纠纷后,双方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职能部门调解解决,还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且,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自然会伴随讨价还价、各自让步、互相妥协的过程。其中,不排除有一方漫天要价,另一方就地还钱的场景出现。这既符合当下的现实国情,也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也即,发生纠纷之后的谈判与协调,根本不是违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哪怕一方索要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财物,也未必就一定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需具备一定的客观要件。一般来说,行为人掌握他人的违法或不道德信息后,以曝光或举报为手段索要财物,则涉嫌敲诈勒索。典型的如,以揭发他人有贪污、盗窃、出轨等违法犯罪或作风腐败事实相要挟,索要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甚至一些被害人以举报或揭发为要挟向施害人索要远高于实际损失财物的,也涉嫌构成敲诈勒索。
其实,认定表达正当诉求者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主要考量行为人是否有索要非法所得的情节。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任何损失,其为了满足不当目的,索要并不应该归自己所有的财物的话,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要是行为人受到了一定损失,其自然有权主张损失。
也只有适度包容表达正当诉求者,才能鼓励人们在遭遇侵害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采取协商等方式与对方达成意见。如果对表达正当诉求者苛刻以待,无疑会让其畏手畏脚,面临纠纷,面对侵害时不敢有所作为。或者一概采取诉讼方式,增加司法机关负担。只有受害者敢于表达正当诉求,才能保护每一个人在遭遇侵害时不至于孤立无援,进而提升人们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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