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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拟删这项规定,不等于为“被结婚”背书

来源:新京报 2019-12-25 00:48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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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被结婚”乱象的根源,并不是婚姻立法有“真空”,而是公民身份证件信息管理和婚姻审查登记上“先天不足”。

民法典起草又有新动态。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828条第4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但草案在12月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项规定。这引发广泛关注,在网上,有很多人认为,删除该规定不利于遏制生活中“被结婚”现象。

所谓“被结婚”,顾名思义,就是在当事人一方蒙在鼓里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自己的信息登记结婚。在现行《婚姻法》中,明确的无效情形仅包括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四种。

而“被结婚”,并不属于法定无效情形。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撤销结婚登记,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无辜的“被结婚”当事人来说,打官司花钱又耗精力,无异于“二次伤害”。

如果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的婚姻无效条款中,直接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纳入,对陷入“被结婚”麻烦中的当事人来说,似乎是个“一劳永逸”的好办法,至少免去了打官司的奔波之苦。

不过,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也会带来“后遗症”,让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婚姻关系“根基不稳”。比如,一方意外丢失身份证件,两人又着急结婚,只好“兵行险着”,如果“一板子打死”,直接认定双方拿着不合法证件结婚登记为无效,显然就过于草率。

事实上,因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下的结婚无效,与这种登记形式“不合规”的结婚无效,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应在立法上混为一谈。

民事的归民事,处罚的归处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删去了该条款,并不意味着对“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束手无策。

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危害社会行为则是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制范围。伪造、变造、冒用居民身份证,实质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既然有了处罚之道,就没有必要再在民法上“画蛇添足”。

审视“被结婚”乱象的根源,并不是婚姻立法有“真空”,而是公民身份证件信息管理和婚姻审查登记上“先天不足”。比如,有的是公民不慎丢失了身份证件,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为不法分子利用;有的是民政部门未来得及全国联网,查询到其他省市信息,导致出现重复登记;有的是民政部门内部登记错误,没有履行好对当事人所递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遏制“被结婚”乱象,加强身份证件管理、严格婚姻审查,远比立法载明骗取结婚登记无效管用得多。

当然,有的部门也需要改进服务、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让“被结婚”错误得到自我纠正,而不是让当事人四处碰壁。

民法乃国之大法,立法须慎之又慎。凡有观点碰撞、草案增删,也是在所难免。但民法并不是万能药丸,遏制“被结婚”乱象,还是依法交给职能部门为妙。

□吴真晗(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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