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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曝光典型交通事故逃逸案例 提醒驾驶员:肇事逃逸“罪加一等”

来源:皖北晨刊 2019-12-24 18:14   https://www.yybnet.net/

12月20日,市交警部门曝光近期典型交通事故逃逸案例,提醒广大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选择逃逸。

据了解,在交警部门此次曝光的三起典型交通事故逃逸案例中,三名肇事逃逸驾驶员均已抓获归案,并对自己肇事逃逸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介绍,以下情形均属于肇事逃逸: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本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皖北晨刊记者了解到,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违法,而且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方面还要“罪加一等”:

责任认定重——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考取。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在此,民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切记不要心存侥幸,要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并报警等候处理。(记者朱瑞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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