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冲业绩,健身公司逼迫健身教练以客户名义买课“刷单”。完成“刷单”后,教练直到离职都没有拿回“刷单”的费用。近日,江苏宜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健身教练诉健身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并依法判决健身公司返还钱款。
华某曾是宜兴一家健身公司的教练,公司每月对员工都有五六万元的业绩考核指标,完不成业绩就可能被公司罚款或辞退。
华某说,在员工完不成业绩的时候,公司经理会要求员工用自己的钱以客户的名义进行“刷单”,从而算作销售业绩。
2018年8月,由于未完成当月业绩指标,为了不遭受惩罚,华某分别以客户丁某、葛某、陈某的名义,通过自己的信用卡向所在健身公司支付买课费用3笔共计11440元。
2018年10月,华某决定从该健身公司离职,他要求公司退还“刷单”时支出的钱款,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为要回自己刷出的钱,华某将健身公司告至宜兴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健身公司返还这笔不当得利钱款11440元。
受理案件后,法官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到目前市场中确实存在“刷单”增加业绩这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潜规则”。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华某通过银行信用卡向健身公司刷卡支付11440元的事实。认为在此过程中,健身公司取得了利益而华某则遭受了利益损失,且健身公司取得该利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最终,宜兴法院认定华某“刷单”的钱款为健身公司的不当得利,判决健身公司返还华某11440元。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中健身公司的“潜规则”,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一些公司为了提高或确保自身营业额和利润,不是直接面向市场或客户进行商业营销,而是利用其相对于雇员的优势地位,将公司的营销责任不合理转嫁为对其雇员的施压。这种滥用雇主优势地位的“潜规则”,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建议,劳动者在遭遇不合理、不合法的“潜规则”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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