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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该担何责?

来源:大江晚报 2019-12-18 14:42   https://www.yybnet.net/

又到年末,聚餐增多,酒桌上好意劝酒,万一有人醉酒出了意外,同饮者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某晚,王某喝酒后来到于某家中,与于某、邹某、刘某共同饮酒。于某等三人明知王某已经醉酒,仍与他共饮。当晚10时左右,于某觉得王某和刘某喝多了,就将他们赶走,自己继续与邹某喝酒。王某出门时走路歪歪晃晃,说话不清楚。晚10时半,于某和邹某二人在楼道单元门内发现了王某,此时王某靠着墙半坐着,二人扶了一下王某,没扶动就又回家喝茶。之后,于某和邹某多次下楼查看王某,但一直没有采取救助措施。直到次日0时42分,于某再次查看王某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后,确定王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夜间气温骤降,法医鉴定意见显示,王某的死亡原因为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温寒冷环境共同作用所致的呼吸循环衰竭。

我认为,于某、邹某同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案发时曾饮酒,但意识清醒,二人与王某同饮酒后,已经知道王某严重醉酒,发现王某醉倒时即产生了注意义务,二人也意识到案发当晚天气寒冷,担心王某出事多次下楼查看,但轻信死亡后果不会发生。如果二人能够采取稳妥的救助措施,完全可以避免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王某的死亡并非是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不属于意外事件。于某、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近年来,因醉酒造成严重后果而同桌饮酒人被判处刑罚或被判赔偿的事件屡屡发生。如果同桌人因过度劝酒或明知其饮酒过量而不加以劝止,以至于造成当事人严重后果的,同桌饮酒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如果有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饮酒前签下“免责协议”是否有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份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而免除责任。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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