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日报江西政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栗县政协原副主席文有良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获刑五年。
判决书披露,文有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对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项目验收、加快进度、职务提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中,文有良为19家公司在房地产项目上提供帮助,作为“回报”,他先后上百次收受这19家公司的所送钱财。
免职三年后,宣布落马
公开信息显示,文有良出生于1965年1月,23岁参加工作,任萍乡市城建局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室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此后便一直在城建规划系统深耕,1999年7月转任萍乡市规划勘察设计院。
2011年,时任萍乡市规划勘察设计院副院长的文有良,来到上栗县任职,担任萍乡市上栗县规划局局长。
2013年,文有良出任上栗县政协副主席,并先后兼任规划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副局长。
2016年4月,文有良被免职。
再次出现在大众视野,已经是2019年。在被免职三年后,文有良落马了。
据江西省纪委省监委2019年10月6日消息,上栗县政协原副主席文有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萍乡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根据萍乡市监委通报,经查,文有良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报销个人应支付的费用;私设小金库并个人非法占有部分资金;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19家公司为了房地产项目向其行贿
2018年9月26日,文有良在上栗县政协办公室向萍乡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被留置。
根据判决书披露,2005年至2016年期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项目验收、加快进度、职务提升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5.6万元,其中索贿26.2万元。
在给文有良行贿的名单中,人员形形色色。既有企业主个人,也有乡镇党委原委员;有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也有萍乡市勘察测绘院院长、萍乡市公路勘察设计院院长……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注意到,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19家公司在房地产项目上提供帮助,并且上百次收受“服务对象”财务,其中受贿超过10万的有8家公司。
2012年至2016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栗花炮世贸中心项目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卫生所送财物共计30.6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栗县吴楚花都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飞所送财物共计25.6万元;
为上栗镇新城区安置区项目规划审批等提供帮助,于2012年上半年,在办公室收受上栗镇镇原党委委员张理所送现金1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市勘察测绘院承揽上栗县城区地形图测绘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院院长刘高勇所送财物共计5万元,其中索贿4万元;
2015年底,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绍秋经营的长平加油站在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陈绍秋现金0.5万元;
….....
一审获刑五年,二审维持原判
除了大肆敛财外,文有良还私设小金库,侵吞公款。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文有良利用担任上栗县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费用票据、虚列工程项目等方式从单位行政账上套取公款98.297万元,文有良侵吞其中58.85万元归个人使用,并伙同其他班子成员以发放“班子奖”名义私分15万元(个人分得3万元),共计侵吞公款73.85万元。
判决书披露,文有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湘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文有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5.6万元,数额巨大,其中索贿26.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文有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73.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文有良数罪并罚。
遂一审判决文有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对文有良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七万三千三百二十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对文有良的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三十二万一千一百八十元,由法院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据悉,一审宣判后,文有良不服,提出上诉。文有良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事实:200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项目验收、加快进度、职务提升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5.6万元,其中索贿26.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6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栗花炮世贸中心项目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卫生所送财物共计30.6万元。
2、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栗县吴楚花都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飞所送财物共计25.6万元。
3、2013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鑫岛尚都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调整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曾繁荣所送财物共计21.4万元,其中索贿20万元。
4、2011年至2015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城市花园房地产项目2次规划调整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良友所送财物共计17万元。
5、2012年至2015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市一方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上栗县规划展览馆和花炮展示馆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兵和副总经理方向东所送财物共计15万元。
6、2011年至2013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栗南天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南天宾馆和水韵新城房地产项目在规划调整、验收以及配套用房、门面面积的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喻清龙所送财物共计13.8万元。
7、2013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市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萍青城市广场项目在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原董事长助理秦仲森所送财物共计12.3万元。
8、2011年至2013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栗县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华泰栗都房地产项目在规划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曙光所送财物共计10万元。
9、2005年至2013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皇榜花城房地产项目在规划设计、规划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原副总经理郭春苟所送财物共计9.7万元。
10、2013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省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滨江华府房地产项目在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建司所送财物共计9.2万元。
11、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市金水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金水湾房地产项目在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吕佩菲所送财物共计8.8万元。
12、2014年至2015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栗县华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湾房地产项目在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山阳所送财物共计4.9万元。
13、2014年至2015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市顶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顶峰国际房地产项目在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高峰所送财物共计6万元。
14、2013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溪山雅苑房地产项目在规划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华所送财物共计5.2万元。
15、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南京建材市场房地产项目在规划审批、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彰谦所送财物共计5万元。
16、2013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金利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兴盛嘉园房地产项目在规划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项目工程部经理陈建平所送财物共计5万元。
17、2012年上半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吉水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栗锦花都房地产项目在规划审批、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熊武所送现金5万元。
18、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钟增财经营的赤山加油站项目在规划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钟增财所送财物共计4万元。
19、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省阿邦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栗景山河房地产项目在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斌所送财物共计3万元。
20、2015年至2016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亿都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亿都国际房地产项目在规划调整、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5年底的一天,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原董事长郑正荣现金3万元。
21、2012年至2013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市蓝天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尚峰公馆(蓝天花园)房地产项目在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戚峰所送财物共计1.8万元。
22、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其下属上栗县规划勘察设计院副院长曾志强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曾志强所送财物共计6.8万元。
23、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市勘察测绘院承揽上栗县城区地形图测绘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院院长刘高勇所送财物共计5万元,其中索贿4万元。
24、2012年至2013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承揽上栗县城南新区道路桥梁设计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院院长刘毅所送财物共计3万元,其中索贿2.2万元。
25、2012年至2013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萍乡市建筑设计院承揽上栗县行政中心设计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院副院长杨军所送财物共计1.4万元。
26、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栗镇新城区安置区项目规划审批等提供帮助,于2012年上半年,在办公室收受该镇原党委委员张理所送现金1万元。
27、2012年上半年,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相亮筹建上栗镇四海加油站项目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陈相亮现金0.8万元。
28、2015年底,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绍秋经营的长平加油站在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陈绍秋现金0.5万元。
29、2013年1、2月份,文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胡道定建设私房在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胡道定现金0.8万元。
贪污事实: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文有良利用担任上栗县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费用票据、虚列工程项目等方式从单位行政账上套取公款98.297万元,文有良侵吞其中58.85万元归个人使用,并伙同其他班子成员以发放“班子奖”名义私分15万元(个人分得3万元),共计侵吞公款73.8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月,文有良先后4次安排刘锦卫以刘锦卫个人名义分4次从上栗县规划局行政账上以借支名义支取现金共计40万元(每次10万元),文有良侵吞其中公款30万元归个人使用。伙同其他班子成员以发放“班子奖”名义私分5万元,个人分得1万元。事后,文有良安排刘锦卫等人用虚假餐饮、办公用品等费用票据将该借款冲抵。
2、2012年6月,文有良安排刘锦卫以个人名义从上栗县规划局行政账上以借支名义支取现金7.55万元,文有良侵吞其中公款7.1万元归个人使用。事后,文有良安排刘锦卫等人用虚假餐饮、办公品等费用票据将该借款冲抵。
3、2013年1月,文有良通过安排人虚开安置区设计费、虚开办公用品发票、虚开烟花发票等方式从上栗县规划局行政账上套取资金24.267万元。文有良侵吞其中公款10万元归个人使用,伙同其他班子成员以发放“班子奖”名义私分6万元,个人分得1万元。
4、2013年6月,文有良通过虚列食堂装修工程款从上栗县规划局行政账上套取资金15.98万元。文有良侵吞其中公款11.75万元归个人使用。
5、2014年1月,文有良通过虚列技术服务费、设计费的方式从上栗县规划局下属的规划勘测设计院行政账上套取公款10.5万元,伙同其他班子成员以发放“班子奖”名义将其中4万元予以私分,个人分得1万元。
(原题为《19家房地产公司,向原规划局长行贿上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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