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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意见明确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来源:兰州晚报 2019-11-15 06:13   https://www.yybnet.net/

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高空坠物方面,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公正稳妥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作用,依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推动其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更好发挥应有作用。

■权威解读

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说,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强调综合治理和诉源治理

意见第一部分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同时,要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预防与惩治工作纳入到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当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要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存在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

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

我们调研了解到,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也有必要准确适用侵权责任第85条和第87条,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充分发挥威慑教育功能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鉴此,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加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一方面,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等特点,意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职责,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另一方面,为及时充分救济受害人,意见第12条在总结当前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依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他责任人享有相应的追偿权。据《瞭望》

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6至2018年这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31件里有一半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今年以来,就发生了三起致人死伤事件。

1

2019年7月2日下午,在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国际城小区,一名中年女性袁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时,两个灭火器突然从天而降,砸中了袁女士的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贵州都市报》

2

2019年6月13日上午,深圳一小区一名五岁男童庄某航与母亲一起前往幼儿园的路上,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呼吸骤停,被紧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据《深圳晚报》

3

2019年6月19日,南京东宝路时代天地广场3栋附近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一名路过的10岁女孩被砸中头部,受重伤。检查确诊,小女孩头部受伤,生命体征相对平稳。据《南京晨报》

严惩类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多次实施的;

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

处罚后又实施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温馨提示

■建议居民定期严格检查自家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做到:

1、查看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和脱落。2、查看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松动。3、查看阳台等地方的悬挂物是否松动,对一些外墙的搁置物和悬挂物,如空调外机等要定期维护检查。4、查看阳台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是否有渗水情况。5、提高自身素质,不向窗外抛洒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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