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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中介市场的几点建议

来源:西部法制报 2019-11-12 00:34   https://www.yybnet.net/

李昊成

事由

近日,市民王先生很苦恼,他的房屋在委托中介交易时落入到黑中介的“陷阱”之中。该中介利用卖家急于处置房产的焦急心理,巧妙地套出王先生的心理底价,历经几次来回奔波,当王先生渐渐疲惫时,该中介伙同他人以低价从王先生处购得已被划入城市拆迁规划范围的房屋,之后,王先生从朋友处得知,该房屋已被受托人以高价转卖给第三人,王先生吃了哑巴亏,十分懊恼。

评析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住房是人民群众最关切、最普遍的愿望,也是绝大多数人们最主要的财产。住房问题不仅关乎王先生一家,更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相信在纷繁的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朋友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形。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冷静应对并适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另外,有关部门应如何综合施策,规范中介市场呢?笔者谈谈几点建议。

首先,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交易买卖时要保持定力,望闻问切,切忌轻率急躁,避免仓促之际,草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陷自己于被动局面。

其次,作为市场的监管机关,应履行好法定职责,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监督规范中介市场,具体有三点:一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册备案、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从业人员的实名登记工作;二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可借鉴其他行业的规范标准,譬如旅游部门对星级酒店的评价体系,从而建立并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星级管理,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投诉反馈机制;三是在全面推行二手房资金监管的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中介的处罚力度,震慑那些游离于法律边缘的黑中介。另外,可以引进具有品牌示范效应的房地产服务平台,实现行业内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再次,作为公证机关,应严格执行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也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最后,作为媒体,应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切实肩负起社会责任,定期公布违规或涉黑的中介名单。“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有效的警察。”笔者呼吁媒体之间应加强协作,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并将行业黑名单与社会征信体系挂钩,让黑中介暴露在阳光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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