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家公司曾在2015年11月向我出具过欠薪条,言明在当年年底付清欠薪。因为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我在2017年10月通过快递向其寄送过讨薪信件,且公司已经签收。近日我前往公司索要时,公司以超过三年为由拒付。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杨小菲
杨小菲读者:依据《民法总则》规定,员工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欠薪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出现对应的法定情形,可以在事发后重新计算。你通过快递向公司寄送索要欠薪信件,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你已向公司发送信件,信件已经由公司签收,符合第(二)项之要件,诉讼时效自然应当从2017年10月起重新计算三年,公司的做法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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