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丈夫结婚6年,一直住在丈夫婚前在县城购买的一套个人房屋里。半年前,该房被拆迁而获得一笔补偿款。现我与丈夫离婚,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补偿费用,被丈夫拒绝,丈夫表示房屋是他个人的,其补偿也只能归其个人所有。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皮琳琳
皮琳琳读者:你丈夫的理由不完全成立,你有权就补偿款中的部分项目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这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即所涉房屋的价值补偿部分,应当归你丈夫个人所有。由于该房是住房,被拆迁后所产生的搬迁、安置费用,是对家庭成员的弥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该收益非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因而属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就该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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