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5岁的儿子乘坐幼儿园校车上学时,校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事后我曾多次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幼儿园表示事故已认定是货车司机的主要责任,让我去找货车司机索要,而货车司机又认为我儿子是在校车内受伤,与其无关。请问我儿子究竟应当向谁索要赔偿?
读者:杨慧蓉
杨慧蓉读者:你可同时找幼儿园和货车司机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鉴于货车司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因此货车司机必须是主要损失的承担者,幼儿园应分摊部分损失,对货车司机无力赔偿部分给予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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