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应聘一家公司文秘,在填写《应聘信息登记表》和《新员工入职申请表》时,隐瞒了自己已怀孕两个月的事实,在表中“是否怀孕”一栏,填写了“未孕”。后我经过笔试、面试,最终入围并被录用。由于肚子越来越大,公司发现后,以我欺诈应聘为由,于近日决定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陆航航
陆航航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表面看来,你隐瞒已孕事实,似乎具有欺诈性质,但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各类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因此你有权拒绝告知怀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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