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6年前,我与前夫共同承租了前夫公司的廉租房,后我与前夫离婚。因要抚养6岁的女儿,工资收入也不高,没有能力另行租房居住,遂向前夫提出由我继续承租该廉租房。可前夫认为其才是合同的承租人,我无权租住。请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黄艺珍
黄艺珍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即夫妻离婚时,就相应住房的承租权,并不完全是以原租赁合同是由谁签订为依据,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即使对方并不是当时的承租人,同样可以获得承租权。依法你有权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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