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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也有保密法

来源:甘肃农民报 2019-11-05 00:54   https://www.yybnet.net/

保密法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在这部法律之前,我国古代有哪些保密规定呢?

先秦时期:最早的保密法 早在夏商时期,我国就有了保密管理人员“祕祝”,“祕”即“秘”,《说文解字》将其解释为“神祕”。而《周礼·士师》中提及执法机关的“掌士之八成”,排第一的就是“邦汋”,又曰“邦谍”。经学家郑众解释说:“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刺探尚书事。”也就是说,这部分法律规定是有关防窃密与反泄密的,堪称是有记载的最早的保密法律法规条文。

汉:朝廷很生气 后果很严重 《汉书》记载:“淮阳王舅张博、魏君太守京房坐窥道诸侯王以邪意,漏泄省中语,博要斩,房弃市。”(泄密的两人均被酷刑处死。)“楚相宋登,坐漏泄省中语下狱,自杀。”“陈咸以坐漏泄省中语下狱,减死,髡为城旦。”(剃掉须发,带上刑具,服苦役。)失泄密后果之严重可见一斑。

唐:法网恢恢 无处可逃 唐代是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的一个高峰。《唐律》横空出世,而《唐律疏议·职制》规定了“事应密”的原则,确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涵义。

涉密人员确定和管理:《旧唐书》中,记载“中书舍人”“中书侍郎”负责机密事务,而对这些涉密人员的管理要求亦比较严格:“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

密级划分:《唐律》的密级分为“大事应密”和“非大事应密”,也是按照信息的重要性和泄露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大事应密者处绞刑,非大事应密者徒刑一年半,“漏泄于番国使者加一等”(向外国人泄密处罚更重)。

责任划分:以“初传者”(最先泄露的人)为主要责任人,“传至者”为次要责任人,惩罚并不相同。在唐朝,就算你不知道自己传播的是涉密信息,也未必能逃脱处罚:“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论。”打得人半个月下不了床还是有可能的。

明清:不光挨打 还要罚钱 明朝除对泄密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在《大明律》中创设了经济处罚(停俸)的条款。清朝则开创了“密奏”制度,保管和传递使用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可见,从古至今失泄密行为都是大罪,无论穿越到哪朝哪代,保密人的规矩纪律都不能丢。(摘自《保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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