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内 百态社会 今日财经 今日股市 今日国际
地方网 > 焦点 > 百态社会 > 正文

网络平台泄露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将担刑责!

来源:烟台晚报 2019-10-26 11:35   https://www.yybnet.net/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日公布,该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高”司法解释对此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说,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发布信息”。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等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姜启波介绍说,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现实情况,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此外,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规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新闻推荐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见成效

本报讯(张春梅记者庞雷)日前,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聚焦为民服务解难题目标...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评论:(网络平台泄露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将担刑责!)
频道推荐
  • 公园里的捐赠 王溱
  • 图说天下 2022年04月16日A07版文章字数:434朗读:
  • 迄今发现的最远恒星 也许开启了研究早期宇宙的新窗口
  • 各地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
  • 俄通报乌千余守军投降美将供乌8亿美元军援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