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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规惹热议 酒后小区内挪车算醉驾吗?

来源:消费质量报 2019-10-22 06:41   https://www.yybnet.net/

消费质量报社舆情监测中心利用专业技术手段,通过对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单位网站和微博的观察,以及对各大社交网站、论坛的监测,依据事件新闻转载量、微博微信转发和评论数等数据,监测出一周以来关注度较

高的政务热点事件。舆情回顾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深入人心。醉驾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大家对酒驾深恶痛绝,2011年我国法律也将醉驾入刑。但最近浙江出台了一项关于酒驾的规定,一下子就引发了热议。

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该《纪要》表明: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今后在浙江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相关搜索

截至10月21日17:00,搜索关键词“酒后挪车不算醉驾”,百度找到相关结果约19.2万个,找到相关资讯约1.49万篇;新浪微博找到相关结果0.5万个;腾讯微信找到相关文章255篇。舆情背景

今年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5类罪名中,危险驾驶罪超越盗窃罪排名第一。

2011年5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通俗说法是“醉驾入刑”。

按照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首先对“道路的认定”做了说明,指出刑法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因为小区、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头的“道路”,所以均不能以关于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来论罪。网友声音

@可爱滴阿康:非常人性化!代驾有时候找不到车位,还是自己停进去最方便。

@很淡定的一个人:那如果挪车进小区的过程中,发生了车祸怎么办?算醉驾吗?界定不清晰啊。

@忧郁糯米糍:管你在干什么,管你在哪开,酒后驾驶了汽车就是不妥,不要把小区当做法外之地。各界声音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对于以往醉驾即入罪的规定的人性化的变通,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但是一旦构成了犯罪,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还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浙江出台的“醉驾新规”并非是给醉驾松绑,而是对醉驾内涵做了进一步细分和明确,与上位法如《道路安全法》等并不冲突。

苏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郑长虹:首先要明确的是饮酒在小区内行驶不代表驾驶人就不违法。浙江省此次出台的酒驾新规改变了之前对醉驾的认定,但如果发生了醉驾的行为,将不以醉驾的名义来追究驾驶人的刑事犯罪。舆情分析

本着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无论是在公共道路还是小区、停车场等场所,都应基于醉驾行为及后果等案件事实,严格依照刑法确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精准定罪量刑。依照醉驾一律入刑的基本精神,地方司法机构在办案时,既要斟酌本地的风土人情及地域特色,更要尊重刑法的统一规则与基本权威。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被轻易放水或打折,即使出于善意也是如此。

最高法此前早就发文澄清,“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应该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应该说,浙江新近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只是对最高法“精神”的具化和延伸。显而易见的逻辑是:挪车时一般车速较慢,小区内通道不是法律定义的“道路”,那么这些场景下“醉酒驾驶”,自然就不属于需要入刑的醉驾。

“醉酒挪车不算醉驾”“小区内醉酒驾车不算醉驾”,这些规定不能理解为是法律上的松绑,而更多还是应该被视作对于公检法工作人员的一份业务指导文件。其本义在于减少司法人员主观判断、自由裁量的难度,做到“同案同罚”,避免诸如“代驾下车,车主醉驾十几米被查”“挪车醉驾不到5米被拘”等争议案件的再次发生。明确特定情形的、没有危害或较低危害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入刑”,这其实有助于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于打击高危“醉驾”行为上。

到底算不算“醉驾”,终究还是要看程度、看后果。如果醉酒挪车、小区内醉酒驾车构成了严重结果,同样是需要追责、可以追责的。以高压态势严惩“醉驾”,和司法技术层面的事先排除豁免并不矛盾。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正是为了提高执法合理性,避免奇葩个案的争端消解“治醉驾”的共识。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

记者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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