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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李某与女青年付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的一天,李某在母亲和媒人陪同下来到付某家中,通过媒人交给付某彩礼8万元。之后,李某花费13191元为付某购买了一套首饰。同年10月2日,二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料,2018年2月,付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请问,人财两空的李某能否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王平
王平同志: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之目的即为结婚,目的未达成即构成解除契约关系的充分理由,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送交财物,具备一定的附条件赠予的性质,作为赠予所附的延缓条件即结婚未成就,财物受领人应当返还相应的财物。
本案中,李某与付某按传统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出于内心真实意愿,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付某离家出走,结婚的目的并未实现,故女方收受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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