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托管班经营者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却矢口否认强奸行为。检察官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厘清证据,依法追加了被告人的强奸罪。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量刑建议,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年。
朱某退休后,和妻子在某小学附近租了一套民房,办起了托管班,专门接送低年级孩子上下学,顺带辅导孩子们的课后作业。
小晶的父母都是上班族,无暇照顾孩子。2013年1月,正在读小学二年级的小晶被托管到了朱某所办的补习班。一次放学后,朱某借故把小晶单独带到一个小房间内进行“辅导”,突然把手伸进了小晶的衣服里……
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两年多的托管时间里,小晶记得,“经常有那样的事发生”。当时,只有七八岁的小晶,并不很清楚朱某的这些行为意味着什么,认为“他只是在跟自己玩”。而朱某见小晶没什么反应,越来越胆大妄为。
2015年6月开始,小晶不在托管班补习后,朱某仍然对小晶纠缠不止。朱某到小晶就读的学校附近找她,又多次将小晶带到没人的角落或出租房内,对她实施侵害。事后,朱某都塞钱给小晶,并叮嘱她不要告诉别人。
随着年龄的增长,小晶逐渐意识到朱某的“那种行为是不对的”,并开始躲避朱某的纠缠。直到今年2月27日晚,朱某很长时间联系不上小晶后,发短信威胁小晶,说要报复她。小晶很害怕,不得不将此事告诉了父母。得知女儿的遭遇后,小晶父母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过审查,公安机关当日以强奸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朱某抓获。
朱某到案后对于猥亵行为供认不讳,但矢口否认了自己的强奸行为。由于证据尚不充分,很难证明朱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警方以朱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将该案移送定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该案绝不是猥亵儿童那么简单,朱某有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检察官在反复翻阅案卷、查阅法条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朱某认罪态度前后不一,且供述中很多地方自相矛盾,而被害人的陈述前后一致,不仅陈述了被告人实施性侵的大致次数、时间段、主要地点、方式等内容,还包括实施侵犯的一些细节。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较为客观,与孩子的认知能力,和她所能表达的事实相一致,如果不是亲身经历,很难编造出这些细节。”办案检察官又综合多方证据,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认为朱某构成强奸罪,且被害人是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重处罚。
最终,定海区检察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朱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朱某作出上述判决。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下一步该院将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校外托管、培训机构的管理,扎好保护“篱笆”,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并将进一步对小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她及时调整心理状态,提高自我疗愈能力和社会环境适应能力,尽早走出阴霾。
(原题为:《办了托管班,却方便他长期侵害女童 舟山定海:一“零口供”强奸女童被告人获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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