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国义)近日,市民曹先生就因为自己的鲁莽行为害得朋友丢了性命,而他自己也因此付出了惨重的法律代价及高额的民事赔偿
日前,记者从大通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这起事故的相关细节。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6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曹某从山南一所学校食堂驾驶两轮电瓶车下班回家,行驶过程中,他发现前方一辆自行车的骑行人是自己的熟人罗某,于是曹某就加速行驶,并欲超车,希望和熟人并行打个招呼。但曹某交通安全意识不高,车速过快,加之其车大灯损坏,靠近罗某时他又没有鸣笛示警,刹车也未及时,结果追尾前车,导致罗某摔倒在地,随后罗某被送医救治。7月3日,经抢救无效罗某死亡,司法鉴定认为,罗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特征。
近日,曹先生被起诉至大通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驾驶电动车,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遂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新闻推荐
检察日报10月15日讯,借参加艺考的学生及家长迫切求学、成就“明星梦”的心理,一男子精心编造谎言,设计陷阱骗取考生家长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