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个人破产,主要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通俗而言,就是被宣告破产的个人仅需偿还部分债务,部分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进而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现实中,有些人属于借钱不还,但更多人对欠债并无太大的主观恶意。如有人因为突发事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欠下大量债务且一时难以清偿。有些人为他人贷款而担保,并未获得收益,却需要代为偿还巨额债务。比如,因突发的地震、台风导致商品房损毁,但该商品房存在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此时在债务人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如果依然步步紧逼要求其偿还债务,显然会让债务人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极大影响,甚至可能会因前途渺茫而想不开,带来家庭惨剧。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能够让这些人在声誉受损,生活、行为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债务得到一定免除,获得“从头再来”的机会。进一步来讲,当这些人的相关债务得以免除,严格的行为限制被解除后,其反而有可能发展壮大,及时清偿债务,对债权人来说也是好事。相反,要是将其牢牢地约束起来,以致于其在各种限制下什么也干不成,其偿债能力自然大幅下降,进而带来两败俱伤的局面。
然而,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在此背景下,不排除一些人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而后通过个人破产而逃避债务的可能。如果相关制度不加以完善,相关漏洞不有效封堵,可能会诱发道德风险,让恶意赖账者肆无忌惮,让债权人利益受损,形成“赖账得利,诚信受损”的负向激励。
所以说,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诚信关口。具体而言,应明确债务人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明确其未如实报告财产、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应征求债权人相关意见,明确债务人在破产后一定期限内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仍应清偿之前的债务。
值得说明的是,此次个人破产案件,不少地方可圈可点。比如,要求债务人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3.2万元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且该方案经过了债权人一致认同。这些细节的处理,值得其他地方在推行该制度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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