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内 百态社会 今日财经 今日股市 今日国际
地方网 > 焦点 > 百态社会 > 正文

在家加班视同“在岗上班”体现司法进步

来源:陕西工人报 2019-10-10 06:05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一则题为《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同时带动了一个新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这两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都与视同工伤有关。专家认为,并非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伤害都能满足工伤认定条件,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些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况。这两起有关“在家加班

猝死是否算工伤”案件都一波三折,其判决都有积极的法治意义和劳动维权教育意义。2017年8月12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在家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的过程中上厕所时突然发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1年11月16日,海南某高中教师冯芳弟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导致心肌梗塞,猝死家中。

上述两起案件中,最初人社部门均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劳动者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杨文峰案中,一、二审法院均判定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冯芳弟案更是经历多轮复议、诉讼程序,最终审查的最高人民法院落槌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驳回了人社部门的再审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最高法将这一理解视为对法规的应然理解,而非扩大解释,定性非常准确,态度非常明晰、非常坚决,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工伤案件理清了法律脉络,指明了方向,甚至对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在家加班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班,体现了司法进步,也体现了劳动保护的进步。把在家加班纳入在岗上班的范畴,是对新型劳动关系、加班关系的理性正视和认可,有利于减少工伤认定纠纷,降低工伤当事人或其家属的维权成本,提高工伤认定效率或司法审理效率,有助于保护更多人的加班权益和工伤权益。□李英锋

新闻推荐

大闸蟹市场“百花齐放” 商家坦言:阳澄湖大闸蟹更好吃是噱头

金秋到,一年一度“吃蟹季”又来了,大闸蟹开始“爬”向百姓餐桌。过去,一到吃蟹季,超市、卖场、批发市场里真真假假的“阳...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评论:(在家加班视同“在岗上班”体现司法进步)
频道推荐
  • 公园里的捐赠 王溱
  • 图说天下 2022年04月16日A07版文章字数:434朗读:
  • 迄今发现的最远恒星 也许开启了研究早期宇宙的新窗口
  • 各地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
  • 俄通报乌千余守军投降美将供乌8亿美元军援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