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不但具有“吃螃蟹”的意义,而且是对刑事司法宽严相济政策实践的又一个探索,也是司法精细化的体现。
对于何为“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道路”应作扩大解释,只要机动车有条件在该地域范围行驶,并且该地域范围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安全性,就应将该地域范围解释为“在道路上”。
由此可见,所谓道路,重要的一点是具有相当大的公共性、开放性。在道路上醉驾,直接或潜在的危害性很大,且驾驶人一般具有较大的故意性、盲目性。但小区一般都是相对封闭的区域,公共性相对较小。
浙江的上述规定,也是有着严格限制条件的,即只有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才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才不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其实已经考虑了驾驶人犯意不是很明显,并且事先已采取有效措施(找人代驾)避免醉酒后驾驶的危害,与通常意义上的道路醉驾故意、危害程度等已经有了明显不同,且并不影响严惩醉驾的初衷和目的。
这样的规定,乍看起来好像是对以往执法、司法的些许放松,但未尝不是对以往酒驾认定执法过严过重的某种纠偏,是对法律本意的更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同时是一次有温度的探索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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