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今后在浙江将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国庆长假刚结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关于醉驾的认定和处理的刑事政策做了一些改动,引起各界关注。
10月8日,记者从浙江省高院办公室下发的“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9】151号)”看到,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1年,针对后患无穷的醉酒驾驶,我国法律正式将醉驾入刑。醉酒驾驶被列入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的情形,违者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通知称,为更加稳妥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深入调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上述会议纪要。
通知提及,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会议纪要,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会议纪要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此外,对于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综合《钱江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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